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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照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23-05-19

医疗照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党政领导商议、研究和决定本单位工作中重要事项的一种基本形式。为了发挥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在党的建设、教学、科研及其它工作中的领导决策作用,各司其职,共同负责贯彻执行学校党委、行政各项决定和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医疗照护学院实际,特制定医疗照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章 议事范围

第一条 在学校领导下,学院按其责权自主开展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党政联席会议是研究决定我院日常重要工作事项、加强党政工作沟通的会议,是我院主要议事与决策形式。

第二条 我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要充分发挥院党政班子的领导核心作用,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科学发展,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决策。会议议事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团结协作、维护全局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学院党支部要在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上把好政治关。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学院党支部支部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由学院党支部先研究再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组织会议,同时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学院重要事项的决定权。

第四条 学院党支部支部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为学院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支委委员。根据议题需要可邀请非党员行政领导干部或有关党员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但会议应充分听取并考虑列席人员意见。

第五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学院党支部和行政要依据各自的职责范围,按照“共同领导、民主集中、分工协作、各负其责”的原则,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学院工作。

第六条 学院院长和党支部书记要以身作则、团结协作。院长要自觉接受学院党支部的监督,党支部书记要支持院长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互相尊重、相互支持、经常沟通、密切配合、推动工作。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七条 需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有:

(一)传达学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有关重要文件、会议和指示精神;

(二)根据学校的总体规划和工作部署,研究决定学院发展战略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重大改革方案等;

(三)研究决定学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与废止;

(四)学院专业发展方向、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专业申报及调整、学生教育管理、学术交流、国际交流、社会服务、校企合作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学院内设机构、岗位的设置、调整;属于学院权限范围内的干部推荐、考核;学院人员调动、聘任以及业务骨干的选拔、培养与教育等人事管理中的重要事项;

(六)学院收入分配;学院人员考核、奖惩、出国、晋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评聘等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七)学院党建、纪检、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工会、共青团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八)学院年度经费预算决算,通报财务收支情况、1000元及以上大额经费使用、大型设备购置、重要资产的处置等有关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

(九)研究制定学院的维稳工作方案,排查影响稳定和安全的各类隐患;

(十)研究学院招生、毕业生就业、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十一)研究学生重大活动、资助、评优评奖、处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十二)研究学校党政交办的重大事项;

(十三)向学校请示、报告的有关重要问题;

(十四)其他需要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八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包括:学院院长、支部书记、支部副书记、副院长、各行政科长等党政班子成员组成。涉及有关问题时,可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但会议应充分听取并考虑列席人员意见。

第九条 涉及行政的工作事项由院长主持;涉及党支部的工作事项由党支部书记主持;属于党政工作交叉性质的议题由院长、党支部书记协商确定议题主持人。会前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充分沟通酝酿、交换意见。

第十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不含列席人员)到会才能召开。在讨论“三重一大”或其他重要问题时,党政主要负责人必须同时参加。讨论其他问题,学院院长或党支部书记至少有一位到会参加。

第十一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一般应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紧急或重要情况可临时决定召开。

第十二条 会议实行实名签到制。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十三条 会议应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详实、准确的记录会议组织情况和会议具体内容。会议中的决议和会议记录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形成会议纪要,由书记、院长审阅后有专人负责保管,以备查询。综合科向学院有关部门和个人发出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事项的通知。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确定议题。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事先提出,由综合科科长汇总后报学院院长和党支部书记审定。经同意后,由综合科科长具体组织安排。未经会前审定的议题且并非突发性重大事件,一般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

第十五条 会议准备。议题负责人应作好会议讨论和相关材料的准备。对重要问题和重要议题,在会前要充分调研、协调和论证,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方案。议题相关材料并提前两天送达有关参会人员。党政联席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支部书记、院长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六条 酝酿意见。综合科将经审定同意的会议材料汇总,可提前印发与会人员。与会人员要了解内容,酝酿意见,提前做好发言准备。

第十七条 讨论研究。会议一般先由主持人作出说明,并提出解决建议和方案。其他成员对议题充分发表意见,逐项进行讨论研究。院长、党支部书记末位表态(发言)。

第十八条 作出决定。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和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所做出的各项决议、决定,不得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及学校党委、行政的决议、决定。如在决策中认识不统一、讨论意见严重分歧,应暂缓决策,会后进一步沟通、协商,并适时召开会议讨论决策。如仍不能形成决策意见,应停止决议,并由党政主要领导向学校党政领导汇报,再作计议。

第十九条 情况通报。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需要行文时,属于行政的工作事项,由学院行政行文;属于党的工作事项,由党支部行文;属于交叉或综合性工作的,由学院党政联合行文。会议对重要事项的决定,应根据决定的内容,向学校有关领导汇报,向学院教职工通报。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主持人或委托其他参会人员向其通报会议的有关情况及决定。

第二十条 督促落实。党政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学院党政领导要按照各自的分工明确责任人,组织落实。会议主持人负责检查、督办,并定期将落实情况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

第五章 会议纪律

第二十一条 参会人员应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秉公议事。严格遵守会议保密制度,会议讨论问题涉及保密的,参会人员不准私自泄漏或外传会议议决情况。对违纪者要追究纪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凡需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任何人均不得擅自修改或否定已决定内容。若有异议,允许保留个人意见,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组织上未做出改变决定之前,必须服从决议,无条件执行决议。在实施过程中发现决策失当,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及时召开党政联席会议,重新研究决定,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三条 实行回避制度。凡议题涉及参会人员本人或其亲属的,参会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的执行情况作为学院党支部书记、院长年度考核和学院班子年度考核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不遵守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部门或个人,经调查核实后由学校党委给予相应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医疗照护学院党支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医疗照护学院党支部

2023年3月22日

附件1: 医疗照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纪要

附件2:医疗照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题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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